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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贵州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The Guizhou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 缩写:GCTA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贵州省内中国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专业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本团体接受上述机关和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本团体接受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设在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导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办理会员入会登记、会籍管理,进行年度检查;
(二)制定本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办法等,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三)服务本团体会员,对会员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支持会员依法诚信、规范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对会员开展思想品质、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专业技能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会员文化及专业技术素质;
(七)组织开展行业等级评定工作,对先进会员进行表彰,树立行业优秀品牌;
(八)对行业进行调研,组织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指导和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九)开展行业宣传,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十一)接受委托,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十二)协助中税协做好每年税务师考试的组织和巡考工作;
(十三) 接受委托负责建立省内税务师职业资格诚信档案,并提供查询服务;
(十四)开展省内及国内外行业交往活动;
(十五)办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六)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七)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业务。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税务师会员和非税务师会员;单位会员分为税务师事务所会员和非税务师事务所会员。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取得中国税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或财税系统、社会各界有关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及其他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从业人员,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维护和遵守本团体各项行业制度、规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四)依法定程序经税务机关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及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五)其它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涉税中介机构;
(六)维护和遵守本团体各项行业制度、规定;
(七)没有违法执业行为。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团体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执业,遵守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指引)和相关行业规范;
(七)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专业能力。
第十八条 会员退出本团体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十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四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二分之一;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职责,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领导干部须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审定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它应由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理事与会员代表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且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第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
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组织拟订执行机构部门设置方案,拟订执行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组织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设监事一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提出警告并要求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九 除因本团体其他工作安排,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经请假获准未履行监事职责的外,监事一年内累计两次未履行监事职责的,其监事职务自动终止。
对违反本章程规定,不认真履职,不服从本团体工作安排的监事人员,会员代表大会按程序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依照国家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九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其宗旨、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17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时必须将负责人详情等事项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九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